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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文从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

2018.01.08

日前,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住建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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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从以下八个方面对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建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属地管理制度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行属地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星、二星、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推行第三方评价

由具有评价能力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依据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出具技术评价报告,确定绿色建筑性能等级。


三、规范评价标识管理方式

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结合实际确定评价方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评价机构对绿色建筑性能等级进行评价,不得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收取或转嫁任何费用;须遵守市场规则,通过合同约定具体评价内容、要求及费用等事项


四、严格评价标识公示管理

绿色建筑评价结果应在项目所在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共信息平台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


五、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针对评价机构和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和共享使用,完善相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

建立评价机构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情况作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信用分类监管、招标投标管理等活动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信用环境。


六、强化评价标识质量监管

要严格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质量管理,强化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质量和标识项目实施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构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绿色建筑评价质量监管体系。

七、加强评价信息统计

评价机构要及时将完成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信息报告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信息进行汇总,按季度将汇总数据上报住建部。

八、健全完善统一的评价标识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全国范围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住房城乡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相关主体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质量监督,不定期对各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抽查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评价及实施情况。